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夏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光易佳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洛轴建设路小区(东区)1-3-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与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洛阳光易佳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洛阳光易佳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各项损失及利息等暂计1753305.9元。因义务人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洛阳光易佳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2021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洛阳光易佳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偃师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800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第三人偃师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得执行款800000元,扣缴执行费19736元后余78026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处。 2、**被执行人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号)的工业用房。本院对该工业用房予以查封(2024年10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因该案标的过小,暂不适宜处置该工业用房。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汽车(车牌号:豫C×××××号),本院对该汽车予以查封(2023年5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因无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被执行人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有三辆汽车(车牌号:豫C×××××号、豫C×××××号、豫C×××××号),本院对上述汽车予以查封(2023年10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因无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洛阳光易佳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洛阳光易佳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6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洛阳光易佳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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