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4730号之一
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6789635G,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0512110U,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夏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邮寄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37元,减半收取881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