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敬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宣城市敬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02民初1724号
原告: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陆新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培,男,1993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池长富,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钱朝红,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宣城市敬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池长富。
原告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池长富、钱朝红、宣城市敬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章津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