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高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肇庆市东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6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平,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新桥镇联兴路72号。
法定代表人:何日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东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临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高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高要三建公司)、肇庆市东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机电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我与建设单位签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均特别注明“税金及管理费由甲方支付”,本案判决应尊重合同约定,我与建设单位签的《工程施工合同》在前,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的《建设工程挂靠管理协议书》在后,承包单位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认可该《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挂靠管理协议书》的补充合同,即建设单位应承担支付税金和管理费的义务。
高要三建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挂靠关系、我司代支税款的事实清楚,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及挂靠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一、二审法院将案由定性为追偿权纠纷无误,实体处理正确,***是实际施工人,已收取涉案工程款,税费应由收益人负担,且我司与***是挂靠关系,按照司法实践,税费应由***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高要三建公司代缴的税款应由谁承担。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挂靠高要三建公司名义在东成机电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其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收取了工程款。***主张按其与东成机电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由东成机电公司支付涉案税款,但***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其与东成机电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无效,故该主张理据不足。因***是涉案工程款的实际取得者,应是相应税款的纳税人,而税务机关对该工程款征收的税款已由高要三建公司代为缴纳,故二审判决确认***应向高要三建公司返还代缴税款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