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2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0004G。
法定代表人:张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审被告:***,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
原审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1954725684。
法定代表人:何日建。
原审被告:广东恒和永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596840703Q。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恒和永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4民初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恒和永盛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广东省××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认定其管辖依据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该院对本案确有专属管辖权,故其裁定驳回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