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84民初24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建筑工人,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代理人:韩武,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1954725684。
法定代表人:何日建。
委托代理人:***,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地辉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撤销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销诉对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7元,由原告谭地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