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1800号
原告:***,男,195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先明,男,1963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安徽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飞龙路飞龙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576739Q。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先明、安徽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