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民初162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凤阳县。
原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凤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凤阳县。
第三人:安徽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飞龙路飞龙新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57167390。
法定代表人:邹文元,该单位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安徽大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厚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