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4民初2625号
原告:黑龙江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窗未来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窗未来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2.00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