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未来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4民初184号
原告:黑龙**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秋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欣,系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未来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江。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未来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慧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曲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