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23民初1163号
原告:和顺县绿源昌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晋中时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杨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和顺县绿源昌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中时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和顺县绿源昌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县绿源昌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顺县绿源昌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原告和顺县绿源昌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