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2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时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杨村。
法定代表人:郑天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伟,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晋中时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702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告***偿还原告晋中时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21000元;二、被告***偿还原告晋中时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起诉之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123585元(以32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共2310天);三、被告***偿还原告晋中时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日至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以32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四、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6115元,其它诉讼费240元,合计6355元。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到晋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车辆予以轮候查封。
5、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在中国平安人寿、合众人寿、中国人寿三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性保险予以轮候冻结。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702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瑜
审判员 张爱忠
审判员 齐三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