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3民初468号
原告和顺县鸿耀建材门市部
经营者:***
住所地:和顺县滨河路北水岸华庭*号楼*单元***室。
***,男,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和顺县青城镇王卞村人。
被告:晋中时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杨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和顺县鸿耀建材门市部诉被告晋中时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
被告晋中时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该由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案件,合同的履行地、结算地都在晋中市和顺县境内。原、被告虽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即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该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辖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是选择性管辖,先受理法院享有管辖权,即和顺县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晋中时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