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榆次区。
委托代理人***,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中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张庆乡杨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晋中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北关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北关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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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