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4592号
原告: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0号2号楼2单元2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24EY3P。
法定代表人:苏元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霞,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8号负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58442。
法定代表人:梁修棋。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66592。
法定代表人:陈连凯。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46312Y。
负责人:陶时伟。
原告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原告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其于七日之内缴纳诉讼费。原告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晓春
书 记 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