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39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苏元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海火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陈乃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新疆旭日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嵩山街486号(建工师二中后院)。
法定代表人:马苗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旭日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  文  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