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旭日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1894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宇,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丹,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顾红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旭日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公路2345号新疆天恒基国际汽车商务中心1号楼8层836室。

法定代表人:马苗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0号2号楼2单元2041室。

法定代表人:苏元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彭延福,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旭日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海中兆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延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慧春

审 判 员  黄 剑

人民陪审员  罗海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