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

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3931号
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东郊西越河。
法定代表人:李计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响嘡镇司家营。
法定代表人:张子祥,董事长。
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尚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