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8670号
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华新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0271088E。
法定代表人:李计恒,总经理。
被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肥城市边家院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66506564。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