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洁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

万荣县洁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雷哥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22民初2216-1号
申请人:万荣县洁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
被申请人:山西雷歌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万荣县洁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雷歌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荣县洁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山西雷歌环卫工程有限公司1760000元的银行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的账号为1404892****x,中国光大银行晋城分行的账号为5102018800xxxxxxx等账号)采取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以法院查控系统为限)。申请人万荣县洁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公司投保的N0.09234xxxxx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雷歌环卫工程有限公司176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以本院执行查控系统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万荣县洁华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鹏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