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4民初830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哈巴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巴河县阿克齐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哈巴河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编辑。
原告***与被告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巴河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巴河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