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北疆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哈巴河县阿克齐镇友谊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号1栋2层商铺206号。 负责人:赵彬鑫,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9580.8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