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北疆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哈巴河县阿克齐镇友谊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号1栋2层商铺206号。
负责人:赵彬鑫,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8466.1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