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动璟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宾阳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动璟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26民初2473号
原告:广西宾阳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广场路小区社区活动中心南排1、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MA5K9L9T5L。
法定代表人:龙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镇诚,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告:广西动璟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1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5847759M。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宾阳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动璟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宾阳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宾阳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宾阳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计434.50元,由原告广西宾阳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