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旗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2730号之一
原告:上海旗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仇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旗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当事人合意,各方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三个月。2019年6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旗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旗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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