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财保34号
申请人:南京斯特斯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作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馨,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鑫路**,实际经营地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徐矿明星大厦****iv>
法定代表人:何于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斯特斯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斯特斯五金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斯特斯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福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