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

南京与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某某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3995号
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长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中鑫路**
法定代表人:何于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一,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一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传植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童笑悦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