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356号
原告:**,女,1982年4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鑫路**。
法定代表人:何于江。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催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仲伯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