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228号之一
原告:四川鑫岳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188号2栋26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8901038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555号1幢9楼1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312331984P。
法定代表人:盛锡龙,执行董事。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563122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所在地亿利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594602446L。
法定代表人:苏和平,董事长。
被告: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吉县车城乡兰家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855146814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22号江天国际1-5层3层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9221289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3号楼)B座23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9602402K。
法定代表人:修景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462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奥瑞安能源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临县林家坪镇林家坪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78347784G。
法定代表人:戴中刚,经理。
被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工业园9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077506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鑫岳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中油中泰煤气层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奥瑞安能源国际有限公司、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岳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岳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计2172元,由原告四川鑫岳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