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3294号之二
原告: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漳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0238062K。
法定代表人:顾法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3283H。
法定代表人:王文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国,男,公司员工。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56312216。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可心,女,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中百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物流大厦4层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982264048。
法定代表人:刘秉承。
被告:北京慧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南定福东路180号院14号楼1层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59316P。
法定代表人:刘鹤。
被告: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吉县车城乡兰家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8551468144U,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姜兆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男,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22号江天国际1-5层3层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92212898Q,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延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萍,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3号楼)B座23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9602402K。
法定代表人:修景涛。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462X。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苏州中百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慧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淑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苏0591民初1329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3月3日裁定驳回,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苏05民辖终31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淑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苏州中百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慧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淑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曹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