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

318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辖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大浦镇漳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苏州中百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物流大厦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秉承。
原审被告:北京慧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南定福东路180号院14号楼1层14-8。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吉县车城乡兰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22号江天国际1-5层3层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3号楼)B座2366。
法定代表人:修景涛。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苏州中百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慧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3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所追索票据的出票人为上诉人,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院1号楼19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5条,票据支付地和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票据支付地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属于票据纠纷,一审被告之一苏州中百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物流大厦4层413室,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