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8民初400号
原告: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县。
法定代表人:姜兆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泽,系该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森,山西吉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达明一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县新城。
法定代表人:陈成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达明一派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1.2元,由中油中泰煤层气利用吉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福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