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304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安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朝阳路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2号B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房灵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章海丰,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8号3栋1单元102房。
法定代表人章海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安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海丰、***z、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章海丰、***、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安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章海丰、***、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章海丰、***、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45197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