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军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黔0201执1719号
本院依据六盘水市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黔六钟劳人仲案字〔2020〕190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5405.3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冻结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主动将款项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缴纳本案执行费,现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1719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