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1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西段3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06820。
法定代表人:付强,系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83号3栋附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884027364。
法定代表人:陈大义,系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黔0201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利息4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49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产生执行费7493元(未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较多案件正在执行,合并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采取查封措施。因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义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移送公安协助查找其行踪。
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贵BB××××号车辆一台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在(2021)黔0201执恢769号案件中对该车采取手续查封措施,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向六盘水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后另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明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六盘水红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城区花戛乡人民政府、大河镇人民政府、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黄土坡街道办事处、水城精建悦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地有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可供执行。后经本院查明,水城区花戛乡人民政府欠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已于2018年结算完毕;大河镇人民政府及黄土坡街道办事处经核实未发现与被执行人有工程项目合作记录;两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街道办均就核实情况向本院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后本院在六盘水红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此处确有相关工程款尚未结算,但具体金额两公司均暂不能确定。本院已分别向两公司送达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款项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待到该款项具备支付条件时,本院可依法进行扣划并向申请人支付。同时,本院未能查询到财产线索中涉及的其他案外人公司具体地址,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案外人公司具体地址,暂不能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2022年4月15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需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重新进行调查,是否需要律师调查令及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均表示暂不需要;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可以收集证据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或相关财产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黔0201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太智
审 判 员 杨 霆
审 判 员 刘春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叶青
书 记 员 顾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