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3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陈凯,系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107120。
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83号3栋附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884027364。
法定代表人:陈大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黔六钟劳人仲案字[2021]122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8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675.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3910号。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该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9月27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经本院核实,在执行系列案件中到六盘水市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贵B×××××号别克牌车辆进行手续查封,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止),未实际扣押控制,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意见,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决定以系列案件(2021)黔0201执3909号协查函移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协查。同时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区内无登记不动产权属信息。2021年12月20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2021年12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根据申请人代理律师口头反映的情况,2021年12月21日,本院到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了解其是否存在到期债权情况,未获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1年11月26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12月20日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件、进行终本约谈,再次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其进一步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021年12月22日,本院制作《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告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该案经依法调查,发现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