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6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1329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2015)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5年7月8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沭国土资罚(2015)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526.7平方米土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建筑物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款130534元。2015年7月8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3月16日向其送达催告书。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13053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2015)2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三、限被执行人临沭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30534元及加处罚款130534元,合计26106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化芝
审判员 李延安
审判员 禚洪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