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2664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陶,上海君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兴隆村9组1幢。
法定代表人:庄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波,女,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尚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潘海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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