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宏业兴彩板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包头市宏业兴彩板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民终1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兴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宏业兴彩板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法定代表人:刘荣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宏业兴彩板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负责人:刘荣利,该公司经理。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宏业兴彩板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宏业兴彩板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拴东
代理审判员  蔺晓艳
代理审判员  贺楚涵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