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上海禾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440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1号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上海禾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爱珍,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地上海市青浦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亚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禾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盛诗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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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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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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