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2民初387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太湖路99号2幢351室。
法定代表人:李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孙世国,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世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04元,减半收取1145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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