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2民初387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太湖路99号2幢351室。
法定代表人:李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孙世国,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世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04元,减半收取1145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