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465号之二
原告:盐城创锦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19)。
法定代表人:蔡茂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书林,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太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啸,该公司经理。
原告盐城创锦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后,原告盐城创锦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创锦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创锦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1元(原告已交纳),依法减半收取4795.5元,由原告盐城创锦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春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