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化县唐三营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5财保37号
申请人: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环州万博城。
法定代表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俯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111684360。
被申请人:隆化县唐三营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唐三营镇石片村。
法定代表人:***,村长。
申请人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隆化县唐三营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存放在隆化县唐三营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的款项18375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隆化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837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隆化县唐三营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存放在隆化县唐三营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的款项18375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隆化县唐三营镇人民政府农经站不得向被申请人隆化县唐三营镇石片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如需支付,请提存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隆化县人民法院标的款暂存户,开户银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账号:50×××23)。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1439元,由申请人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