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丁于市、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725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丁于市,男,汉族,1971年06月10日生
,住郓城县
丁庄行政村丁庄159号;。
被执行人: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21324MA1MRMLR0Q,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环州万博城。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于市与被执行人**、***、江苏朗彤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5
326718981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
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