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丁于市、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6246号 原告:丁于市,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郓城县双桥乡**行政村**15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广源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环州万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MRMLR0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新寓兴宏园14幢504室。 被告:**,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郓城县***道办事处***村073号。 被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郓城县***道办事处***村0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对原告丁于市与被告江苏朗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1725民初6246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1725民初6246号民事调解书中“本院于2022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补正为“本院于2021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