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6民初108号
原告:乡城县藏水加油站,住址地:四川省乡城县。
主要负责人:郭寨,该加油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乡城县藏水加油站管理员。
被告:四川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四川省泸定县。
法定代表人:王宇,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原告乡城县藏水加油站诉被告四川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乡城县藏水加油站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乡城县藏水加油站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乡城县藏水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乡城县藏水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呷让拉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