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皓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02民初817号
原告:***,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四川皓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3层3号,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皓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沙文才
书记员倪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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