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方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2民初304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住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方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永兴街道土主庙街44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住沈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方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因起诉时漏列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被告向XX。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