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方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2民初3039号
原告:**,女,生于1966年1月4日,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方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永兴街道土主庙街44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生于1965年6月23日,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方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秦菲
书记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