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390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终4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益民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30921080M,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仲连飞,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盐城市大丰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新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9元、江苏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03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岳维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